江西省女企业家商会印章管理制度
一、商会公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与使用,保管人不得将印章交给他人,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区域使用,不得将印章交予他人盖章。印章在不使用期间保存在保险柜中,并保证只有保管人控制该印章,否则产生的责任由保管人承担。
二、严格实行先批准后盖章的原则,为规避风险,秘书长有权向用印人询问用印材料的相关信息,有权决定是否盖章,不同意盖章的须向用印人说明理由,疑难问题需向会长报告乃至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擅自盖章产生的责任由秘书长承担。
三、盖章材料字迹须清晰、正确,不得用复印件和传真件。用章材料须己填写完毕,不得有空白未填部分,用印人提供材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盖章。
四、用印须登记,登记要写明事由,申请用印人、批准人、盖章人都要签字,用印材料盖章后,须复印一份留档。
五、本制度经江西省女企业家商会第四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六、本制度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